论法治国家的特点
——有感于谭世贵教授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讲座 今日有幸聆听了前永利集团董事长谭世贵教授的一个系列讲座《法治理论与实践》,在这个系列讲座里,谭教授给我们讲述了中国由法制社会建设到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过程,介绍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特点,论证了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和阶段成果,并对未来的美好前景给予了展望。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我也详细阅读了《奇迹的黄昏》这本书,在这本书里,作者给我们总结了一个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六年功过是非的社会学者版本。书本的内容当然也谈到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情形,但其视角和谭教授的是截然不同的,也许是短时间内两种不同的对社会现象的思考方式所带来的强烈反差激发了我的兴趣,我对谭教授的讲授内容进行了一些浅陋的思考。现将其中的关于法治国家的特点的内容记述如下: 谭教授谈到,所谓的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制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也即整个国家能够实现正义之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使权力得到合理的配置,人民的权利得到完善的保障,整个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谭教授结合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划将法治国家的特点概括为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九个方面。听过之后颇受启发,结合谭教授的讲述和我本人的一些思考,我本人将法治国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民主制度完善
民主是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的选取代表行使权力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平等的原则和行为方式,是法制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为国家的基础和目标的。民主制度想得到更好的完善追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应是立法民主。只有在政治上得到民主才能在立法上得到民主。而政治民主的内容又要由民主的法律加以制度化、定型化。政治民主得由法律来提供保障,法律不仅对破坏民主的行为进行的打击,而且也要对政治民主的内容进行引导和规范,以防止政治民主出现偏差。 二、法制建设完备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所谓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法制完备要求凡是法律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一个完善的机制。法律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同时法律制度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明确性特点,也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偏差与曲折,加速法治国家的进程,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长期而有效地进行。 三、崇尚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口号。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律至上并不反对权力,他所反对的仅仅是权力至上。当然,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没有权力,绝无法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没有权力就没有法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得以存在的依据。而法律之上所强调的是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立法都得遵守宪法法的规定,任何国家强制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得具有法律依据,并依法行使。如何实现法律至上,面对权力,这主要不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根本的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法律至上首先受到的挑战,是权力对于它的挑战。只要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而无任何独立性可言。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理论上提倡法律至上而且要在实践中贯彻法律至上,克服权力对法律的侵蚀。 四、人权得到保障
理想的法治,是指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和谐的状态,公民的权利应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源、目的,保障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法律能够协调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没有保障的地方,便不可能有法治。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当然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也不是真正的法治。 以上这些只是我在聆听了谭世贵教授的讲座之后简单思索的感受,并不是成熟完善的理论,在此记下权当是自己求知路上的一个小憩。法治之路漫漫,我将上下而求索,今后当以此自勉。 06法学1班 张吉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