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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法学名师课堂之法理学专题 课堂心得5
2010年10月17日 17:21   点击:[]

法理学专题授课为期三天,今天是张恒山教授授课的最后一天。今天的授课除了继续昨天的法律来源统治阶级意志论之外,张教授还重点讲授了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相关内容。 针对现在普遍沿用的法律来源统治阶级意志论,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张教授一方面从历史文献入手论证了统治阶级意志论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原意,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另一方面从社会现实出发,张教授认为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张教授认为法律规则来源理论应解决法律规则应受遵从性问题,而诸如法律规则圣贤论、强者论、统治阶级意志论等理论都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为此,张教授提出了自己认同的契约论。张教授大胆创新,徐徐善诱直至水到渠成,心里不禁为之佩服。 接下来,张教授开始讲授法律义务以及法律权利。我知道张教授在法理学界是一个法律义务本位论者,这点与现在学界强调权利的观点有点不同。张教授认为法律表面上是国家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社会其他成员的要求,个人相对于自己来说,其同样扮演着社会第三人的角色,因此大多数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来源于自我内省式的道德要求。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张教授举了父母生病,儿女内心认为自己“应当”回家看望父母的例子。我本人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论证法律义务本位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个理论在论证公民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我们的内心来说,“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来源于自身的内省要求”这个说法是很难获得认同的。个人对个人的义务可以很好的佐证义务本位论,但从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上看这种论证则带有瑕疵。

最后,张教授讲授了法律权利。“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主体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不可阻碍、不可侵犯的正当性即为权利”——张教授强调——“权利是一种正当性,而非一种行为”。为此张教授为法律权利下定义为“主体所作为或将作为的某种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则确定的限制条件而被社会和国家认为具有的正当性”。最后,张教授以法律权利的利益论理论为本次的法理学专题做了结尾。 三天专题讲课业已落入尾声,感叹时间如此匆匆。针对张教授所讲内容靠课堂上一点时间怕是很难完全领会透,看来课下还得再咀嚼咀嚼…..

2009级文科实验班 张浩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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