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下午,我们怀着复杂地心情接受了张教授在这短暂三天里的最后半天的授课,同学们在张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述中,翱翔于法理学的天空。 张教授这个下午主讲的是“法律权利”。虽然有过对卓泽源教授主编的《法学导论》的学习,并自认为对如此简单的问题已有了全面的了解,可是张老师新颖独特的观点实在是令我大开眼界。 张老师首先从法律权利的诸种解说谈起,着重讲述了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规范说等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学说,在张老师耐心的讲解中,我初步构建起了自己的法理学理论,有了对法理学,对法律规范的更深入的认识。法律权利诸种学说,对于我的发散思维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紧接着,张老师从权利的概念入手,给我们讲述了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体现的关系、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利设定的基本原则等与法律权利相关的理论。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仔细体会张老师所认为的权利的概念,即权利可以简述为行为的正当性,这和国内其他学者关于“权利是某种行为”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这也许也就是张老师除了极具特点的“三人社会”理论之外,能够在国内法理学界占有一席之地的原因吧。然而同时,张老师循循善诱的教学模式,又告诉我,在某些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权利是某种行为”的理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更深入的关系,也许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去研究吧。这种给员工留下空白去研究,去思考的方法值得我好好学习。 不但如此,张老师关于法律权利设定的基本原则的阐述也是十分清晰明了,使我感受颇多。基本原则包括无害性原则、必要性原则、防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协调性原则等等。法律权利的设定,必须首次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都不具有危害性,同时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除此之外,其设定必须以防止受伤害为目的、以促进某种利益为目的,同时应当考虑国家给这种行为提供保护的可能性,以及国家提供该种利益的可能性。最为重要的是,当存在权利冲突的必然性时,应当规定权利的等级序列,或者明确的某种权利的优先性,因为法律权利不等于利益,但法律权利指称的各种行为与利益有着各种形态的联系,主要包括保有利益、追求利益、获得利益、免于责任以及支配他人行为。 另外,我认为张老师关于法律权利的分类理论也让我耳目一新,如沐春风。法律权利的分类有两种概念,一种是法律权利的一般分类,还有就是法律权利的两种特定分类,包括普遍权利与特定权利、原生权利与派生权利。而二者的分类标准就是法律权利发生的先后逻辑关系。这些不但是我的法学专业基础素养得到了提高,而且改善了我思考问题的方式。学界关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很多种,而我学习的知识其中有限的几种,要想真正了解法理学,就应该广泛阅读,积极思考。 短暂的三天学习最终还是划上了句号,但我认为这个句号只是标志课程的结束,而不是我对法理学探讨的结束。在未来的学习中,我会用从张恒山教授那里学到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融会贯通张老师的研究、学习方法,在法学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2009级文科实验班孙世民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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