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已久的冬季小学期开始了,每年这个时候都有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知名学者教授为我们传授法学知识。今天首先为我们讲课的是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77779193永利集团远道而来的土桥正教授,这还是第一次邀请外国的知名学者为我们讲授冬季小学期课程。土桥正教授是日本研究商法和公司法方面的专家,这次,土桥正教授将用30个案例为我们讲述日本公司法。 今天上午,土桥正教授为我们讲授了7个专题,分别是公司的政治献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平等原则、限制转让股份的效力及定价、职工持股制度和中止向第三方新股分配。我对前两个专题比较感兴趣,引发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下面就这两个专题介绍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政治献金
土桥正教授首先从公司的权利能力说起。教授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只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依照《日本民法》第34条规定:法人依法在章程及其他协议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公司法却无此规定。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即公司只能按照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说,即公司权利能力不限于章程规定。教授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卖家具的公司卖书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以行为的客观结果判断,卖书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从保护交易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答案也是肯定的。这一点和我国的规定也是一样的,只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接着,土桥正教授又谈到了向慈善团体捐赠,他认为公司可以向慈善团体捐赠,这是对社会的一种帮助,同时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简言之这种单方的赠与行为是有益的。但是可以向慈善团体捐赠并不代表公司可以政治献金,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规定个人向政党捐赠。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公司如果政治献金就会与政党勾结,寻求庇护,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就像美国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情形一样,由于政党和财团的关系密切,导致经济和政治的运作都出现一些问题。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最早来自于美国,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日本法律对此制度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有该制度的应用。这一点与中国不同,我国公司法中对人格否认制度有明文规定,具体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及责任承担。以前我认为明文规定该制度是必要的,若没有明文规定的话,在实践应用中就会因缺乏操作性而得不得应用。但是,土桥正教授却不这么认为,他在得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感到很吃惊,认为法律不应该明文规定该制度,因为这样会造成法律的冲突,因为公司法中有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而一人公司恰恰是公司法人滥用有限责任的典型代表。若法律明文规定人格否认,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情况:一方面,禁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又将滥用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合法化。自己以前却没有这样想过,真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土桥正教授告诉我们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整合,从这个例子中,我体会到知识整合的重要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就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将法人视为不存在,即由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其具体类型有两种:权限滥用和公司空壳化。土桥正教授以“电器店租房案”阐释了公司空壳化。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从土桥正教授的讲述中,我感受到这个制度的内容是很丰富的,还有很多具体的东西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土桥正教授讲课,风趣幽默,有很多案例,他特别注重与同学的互动和交流,注重引导员工的思维,人也很和蔼。土桥正教授让我感受到了大师的风采,感谢您的远道而来,感谢您的辛苦付出。
2008级文科实验班 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