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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法学名师课堂之《现代日本公司法理论路径及重要判例分析》课程学习心得之七
2011年01月04日 09:35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公司是一种存在,还是一种虚无? 当自己对这个问题还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时候,土桥正教授继续说道,“如果公司是一种实在,请指出它在哪儿?是那座建筑吗?不,那只是那个公司活动的外部载体罢了!”懵懂之间,已被引入《现代日本公司法理论路径及重要判例分析》课程所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公司政治献金合法性。 土桥正教授提出的一个案例是:日本A公司两位董事向自民党贡献30万日元的政治献金,A公司两位股东以政治献金违反公司章程中董事忠诚义务的规定为由对两位董事提起损害赔偿。 美国在政治献金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政治献金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日本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此处理实际中的案例就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土桥正教授介绍了日本通说“公司并不是一种实际的存在,只不过法人制度将这种虚无化为实在而已”。通过公司的“虚无”说,由此可以论证公司并无进行政治献金活动的合理性。政治献金是基于对某个政党的信任而投资于政党建设的资金,但公司并不具备个人“思想、精神”,因此无从谈起对某个政党的信任,近而进行政治献金活动。 接着土桥正教授谈到公司的权利能力问题,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只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依照《日本民法》第34条规定:法人依法在章程及其它协议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公司法却无此规定。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即公司只能按照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另一种是否定说,即公司权利能力不限于章程规定,只要有利于公司目的之实现及有利行为都属于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此公司可以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对于公司的慈善捐赠,众人一般没什么争议。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感对社会的单方的慈善行为,有人认为这也是一种有利公司行为: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进而促进公司盈利,故慈善捐赠在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之内。但对于公司的政治献金,这种解释仿佛不能同样用在公司政治献金上,因为慈善捐赠大致上可视为单方的受益行为,但政治献金则复杂的多,其可能涉及到政治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因此将公司董事的政治献金视为“有利于公司目的之实现”,近而认为政治献金属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之内也不合适。 基于以上两点法理分析,日本司法实践认为政治献金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通过,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对进行政治献金的董事就公司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对于公司政治献金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规定,而其方向则是规定仅个人有权进行政治献金活动,公司法人和其它组织则无此权力。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时候,法理分析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其也是反映个人理论水平的时候。日本学界并没有单纯的用公司政治献金对政治活动的影响来判断,而是尽力在法律的范围内从公司的实在与虚无,公司的权利能力等角度来考虑问题,实属难能可贵。其中法理精微之处一一咀嚼,真是奥妙所在趣味无穷!2009级文科实验班张浩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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