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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法学名师课堂之《关于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和前沿理论问题》课程学习心得之四
2011年01月04日 09:40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告别了日本知名教授土桥正有关公司法的精彩讲座,我们又迎来了国内经济法学泰斗级的人物杨紫烜教授为我们讲授有关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 以前学习经济法知识的时候,由于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相对比较枯燥,所以学习的时候并未把主要精力放在总论部分,今天听了杨教授系统而又有侧重地讲解经济法总论的知识后,我觉得原本十分简单的总论知识,细究起来竟是那样的内涵深刻,现在我就跟大家分享课堂上从杨教授那里获取的经济法总论知识。 学习经济法总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学这一名词的概念。经济法学首次产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德国,中国引进这一概念是在1979年后。杨教授结合法学与逻辑学有关知识对其定义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更指明了经济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本质区别。也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学的其他定义,我觉得像杨教授提到的那样只要定义中没有 “等”“主要”“次要”这一类的含混概念,且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适当,则是可取的。 关于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总的来说,可概括为: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应用法学、独立学科、新兴学科、重要学科。这里我想强调的是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指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 由点及面,由面再到点,是学习与理解法律的好方法。因此,杨教授提到了有关法的概念的四个点:国家认定或制定、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由此可以推知经济法也是有其阶级性的,研究经济法时阶级分析法便成为重要的方法。国内有些学者的著作中却因担心“墨守陈规”的帽子,而避免提到阶级分析法,但实际却是,对学术而言,只要是自己认为正确且能举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那就应该是坚持自我。不得不说,杨教授的这番话让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一位已逾古稀之年的老学者对于学术的热情,也让我对于所谓的学术追求有了新的看法。 最后,谈下杨教授提到的经济关系等同于财产关系的观点。这个观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就是财产关系,两者的外延相同;二是财产关系并不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认为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一种;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不能看作是权利义务关系;四是财产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不是商法范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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