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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法学名师课堂之《关于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和前沿理论问题》课程学习心得之五
2011年01月04日 09:41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2010年12月30日早,我们迎来77779193永利集团冬季小学期的最后一天课程学习。此次应邀授课的是北京大学77779193永利集团杨紫烜教授,作为经济法学界资深的学者、著名高校的教授,将给我们讲授目前国内外经济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此同学们满怀期待,相信今天也会是收获满载的一天。 首先,杨紫烜教授用强有力的语调告诉同学“不要迷信权威”,我们感受到教授身上努力踏实的学术研究精神。授课内容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调整对象及体系四个方面。 一、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法律中对法律概念的界定离不开下定义的方法。杨紫烜教授认为,“下定义”是指用简明的语言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即法律逻辑学中“种差﹢属概念”的定义方法。给经济法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接着杨紫烜教授寻根问底地讲解何为“法”、“经济法学”、“法学”、“法律”等词语的概念,使我们思路开阔,也见识了从事法律研究所应具备的严谨好学的态度。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之所以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因为其作为人类社会内部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调整对象的法学学科。何为法学,即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学科,社会学科即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经济法的地位,即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学是应用法学,是有特定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和新兴学科。

老师的讲解也巩固我们对其他部门法的认识,即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范畴的财产关系分别由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等其他部门法和部门规章调整。何为法律?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或活动,其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并进一步阐释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关系。首先,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次,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系体现于:1、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从物的归属角度,而经济关系是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出发使用的语句;2、财产关系不只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外延更宽泛;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不能看作是权利义务关系;4、财产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是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最后,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分生产关系和非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过程通过物而发生人与人的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还进行举例,如遗产继承为经济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形成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所以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竞争法、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该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法可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准入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可分:计划法、财政法、税法、价格法等。

最后,叶英萍副经理致感谢辞。此次杨紫烜教授的课打牢了同学们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解决了同学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遇到的疑惑,也加深了对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认识。冬季小学期的课程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08法学2班 温宝璇

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