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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度冬季小学期《刑法前沿问题》课程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01月14日 10:01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大二上学期即将接近尾声,我们有幸迎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谢望原教授,开始了为期三天的冬季小学期课程。三天时间转瞬即逝,留给我们的思考与影响却是深远而持久的,谢教授的精彩讲课为我们的大二上学期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谢教授的讲课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认定疑难问题探究。二、论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三、论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及其司法适用。通过之前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们也切身感受到这三个问题是刑法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谢教授把学说理论和真实案例结合,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剖析深刻,举例生动,并引导同学们积极进行探讨研究,整个课堂气氛活跃。 第一天,谢教授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引出课程的主题,从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出发,并逐步分析城管、政协和政党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联系和区别,让我们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清晰的界定。随后,谢教授围绕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中的“从事公务”做出进一步的阐释。最后针对“公司、企业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变化的犯罪的处理”这一疑难问题为我们着重讲解。 第二天,谢教授首先为我们介绍了不同学者对“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认定,通过比较不同的学说让我们对“共同犯罪”有自己的理解,而不是拘泥于他人的定义。在认定共犯转化犯时分为“任意共犯转化犯”和“必要共犯转化犯”两方面分别阐释,思路明晰,讲课生动。最后,谢教授总结说无论外国的学说如何先进,都不能把各种学说不加区别地直接应用到中国的社会实践中,研究问题必须分清实然和应然,发人深省。 第三天,谢教授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把我们带入对“得承诺杀人”的思考中。随后重点分析基于“意思自治”的承诺之正当化根据,明晰个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自由和得承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法性之间的权衡。在讲解承诺在中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时,谢教授分别从“超法规正当化事由”、“无效的承诺”和“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三个方面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谢教授的讲课让我们感觉醍醐灌顶,对原本模糊不明的知识有了清晰而深刻的了解。 三天的时间太过短暂,但每一天都过得充实而有意义。谢教授渊博的学识,生动的讲课,独特的见解,耐心的指导尽显法律人的儒雅之风,展现了名家的风采,给我们留下了无法磨灭的记忆。谢教授不仅传授了我们知识,在交流阶段,更是提出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应当口若悬河,敢于表达,同时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追求更高的目标,争做更好的自己。 冬季小学期课程让我们受益良多,看的更远,想的更深,对自己的目标更加明确。感谢学院为我们提供的宝贵机会,希望能有幸再次参与。 2012级田佳平//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