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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建置原则》专题感想
2017年03月09日 08:17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陈群 20141301320105 14级法学4班)

税法是国家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同时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生活中,税法不可谓不重要。很荣幸能听了黄茂荣教授关于税捐法的建制,及税收与民事法的关系的分析。黄茂荣教授授课时间虽短,却也使我对此有些粗浅的了解,故而在此简单谈谈我对税捐的感想。

税收即为税捐。何为税捐?税捐是指公权力机关为获取收入,而对于一切满足法律所定构成要件者所课无对待给付,以金钱为内容之法定的给付义务。

税捐虽是一个古老的财政制度,但其现代法制化的发展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还是比较落后。税捐的课征至少介入构成人们基本权利之财产权,在个别之特殊艰困的情形,还可能介入其生存权,还可能介入平等权、工作权等。为保障上述因税捐之课征可能受到侵害之基本权利,乃从现代民主宪政之法治国家原则发展出税捐法的建制原则,其有三个基本原则:(1)税捐法定主义;(2)量能课征原则,在实务上常被引用之实质课征原则,为量能课税原则之具体化;(3)稽征经济原则。上述建制原则撑起现代税捐法的体系。因为这些原则派生自实质法治国原则,所以其正确的把握,属于实质法治国原则之具体化工作。

其中黄茂荣教授着重向我们介绍了税捐法定主义原则。因税捐之课征必然介入人民之基本权利,所以,课征应经人民同意。而人民之同意在民主宪政体制下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之。在税捐的课征上,税捐法定主义分别在法规面及执行面有其原则性的要求。在法规面所涉者为法源论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税捐债务之规范基础除法律外,是否含法规命令与职权命令,以及施行细则适合规定之事项。其次为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之明确性,溯及效力之禁止原则,是否容许以类推适用及其他方法补充税捐构成要件之法律漏洞。在执行面所涉者为,应适用依法课征原则。

在探究税法的建制原则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关注,即税捐法与民事法的关系问题。

传统上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如以一个法律所规范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基于公权力之行使为标准,区分公法与私法,税捐法可以说无疑问的属于公法;民事法原则上虽认为属于私法,但不论在典型的民法或商事法中皆有一些涉及公权力之行使的规定。例如法人之登记与监督的规定。

税捐法是公法,亦是财政法。税捐法是规范税捐法律关系中之权利义务之法规的总称。事实上在成文法中,并没有一部法典名为税捐法。其实际的存在状态是:除有数部分别专以一定税目有关事项为其规范对象之各种税捐法,以及一部可适用于各种税捐之税捐稽征法外,还有散置在各种财经或社会法规中之与税捐有关的规定。不过,这些散置于各种财经或社会法规中与税捐有关的规定,可能因为另具财政目的以外之经济或社会目的,而因其引导的功能被论为税捐经济法。不论具体税捐是否兼有引导经济的任务,无对待给付而对纳税义务人或其它缴纳义务人课以给付税捐的义务,明白显示其基于公权力对于基本权利之介入的特色。所以,规定税捐债务之发生、稽征,违章行为之处罚的规定属于公法是毫无疑问的。而所谓公法,通常即指行政法,从而税捐法是特别行政法中的一种。税捐行政基本上属于对于基本权利之介入的行政。

从公法向税捐法具体化的过程中,还经过财政法这个上位类型。财政法底下除税捐法外,还包括规费法、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预算法、公共债务法、国有财产法。其中税捐、规费及工程受益费统称为公课。由于税捐法不规定与财政支出有关的事项,所以,预算法与税捐法在讨论上互不相属。税捐债务关系虽然是一种公法上之债务关系,但不是公共债务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之公共债务。

民事法通常泛指民法、商事法及其它各种特别民商法。在此意义下民事法与私法可以说是相同的。所不同者仅在:当称私法时,其意向在于与公法对比,用以指称,其以非因公权力之行使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为规范对象。

税捐法与民事法有其独立性与协调。税捐法及民事法虽然分别属于截然不同之公法与私法,但其间关系之密切,没有任何两个法律可相比拟。其理由何在?主要因为税捐主体及税捐客体所涉之人及标的等法律事实同时是私法及税捐法规定的事项。且在发生的时序上,民事关系原则上先于税捐关系。从而有相关用语或概念、类型,法律关系之定义、归属的统一与独立,以及法律关系之有无及归属的认定是否应该一贯的疑问。此即至今争论不休之税捐法与民事法的独立性与协调的问题。

税捐法与民事法之规范目的虽然不同,但皆立基于同一经济社会体制。从市场经济体制出发,税捐法与民事法必须共同维护,私人经由法律行为自由形成其与他人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只有在市场失效时,政府始得利用经济管制法规或社会立法介入。在市场经济体制,民事法的规范功能是提供活动组织的设立框架及从事市场交易所需的法律工具;而税捐法则是连结于其活动结果,并对其成果课税。

同类法律之规定间如有规范或价值冲突的情形,会形成法律漏洞,必须经由补充决定其规范内容;反之,不同类之法律间的价值冲突,例如税捐法与民事法的规定冲突或违反平等原则,除非经司法院大法官宣告为违宪无效,否则,还是有其拘束力。亦即恶法亦法。

法律漏洞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立法者思虑不周,其中又概括为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该案型和曾考虑到但不周详;二是在法律上有意义之情况的变更,比如演变式体系违反;三是立法者自觉对拟予规范的案件了解不够而不加规范。黄茂荣老师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大类:法内漏洞、无据式体系违反和有据式体系违反。在漏洞上,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范的生活事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法律所取向的是正义,所规范的是人际生活关系,因此需要法律漏洞的补充。它是造法的尝试,是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法律补充的任务在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而使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更完全地,透过适当的方法,用可以被理解并事后加以验证的方式,实现到人类的共同生活上来。补充法律的方法分为:类推适用、目的性多的限缩、目的性的扩张以及创造性的补充。

基于上述内容,对如何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有以下两点思考:

第一,建立统一的税收立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税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法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要完善税法体系首先要完善税收立法,而要完善税收立法,关键是要确立健全的税收立法制度,目前主要是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程序和税收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对全部现行税法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形成时间跨度大,行政法规和规章居多,且出自不同时期、不同立法部门,要使之完善,有必要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确保公共设施及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总而言之,税收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公民都极为重要,税法的完善应当得到重视,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富民强。 //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