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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的私权立法设计——李建华教授作客公司天涯法律讲堂
2008年07月03日 16:02 77779193永利集团  点击:[]

2008年6月27日上午,77779193永利集团天涯法律讲堂第三十六讲在77779193永利集团77779193永利集团会议室隆重举行。此次造访天涯法律讲堂的是吉林大学77779193永利集团博士生导师李健华教授。李健华教授给我们带来的是“民法典总则的私权立法设计”。报告会由77779193永利集团经理王崇敏教授主持。77779193永利集团2006级和2007级研究生30余人有幸聆听了李教授精彩的讲座。

李教授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对三个问题进行阐述。一介绍外国民法典私权体系的典型立法例(为我国所借鉴);二在民法典中对私权作出一般性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私权设计的若干构想。

针对第一个问题,李教授分别介绍了(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体系的立法例(法国,德国,意大利);(二)苏俄民法典(1922年)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三)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权利体系。针对第二个问题,李教授经过分析和权衡利弊后,认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既是必要的又是合理的,理由如下:(1)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符合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规律。(认知事物从一般到特殊的归纳方法);(2)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能够统帅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体系的和谐一致;(3)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可以弥补具体民事权利类型不足的作用。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使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具有可行性。针对第三个问题李教授给出了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私权设计的若干构想。其中包括(一)制定民法典总则指导思想的构想;(二)民法总则篇中规定私权的共性因素(包括民事权利、商事权利);(三)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应规定涉及私权的一般性条款;(四)应当采用一般性条款和具体体例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他认为在法典中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规定应当扩展为私权的权利,包括商事权利。私权在概念的外延上应当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在手段上具有正当性,私权的立足点是私人利益。因此李教授给私权下的定义是:私权是规定在私法中或隐含在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中,私人享有的正当的私人利益。

李教授是我国知名的民法学者,他的整个讲座体例清晰、思维慎密,对民法总则的涉及的私权问题的独到的见解,引发了与会研究生对民法该问题的思考,大家普遍感觉获益匪浅。

李建华教授在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