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纠纷一案评析
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一案是本小组在诊所最早接到的案子之一,又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我们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最认真严肃的态度加以对待。
、案件的回顾大致如下:3月15日左右,当事人王雅婷找到诊所,和我们简单地介绍了她和吴多镇感情破裂的婚姻现状,同时委托我们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帮她代理离婚诉讼。经组员三人一致同意后,大家决定代理这个案子。
王雅婷本人和吴多镇经自由恋爱结婚,恋爱时王尚不足20周岁。但据王所述,二人感情在婚前已出现不和谐的迹象,只是因为后来王不慎怀孕,考虑到孩子的未来而选择结婚。在王雅婷届满20岁(法定婚龄)之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5个月后生下一子,目前孩子尚不足2周岁。自结婚至今,两人感情一直不合,吴多镇及其父母经常对王雅婷时有打骂,吴本人经常夜不归宿,并且还有参与赌博和出轨的迹象;王经常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且无论是工作还是失业后,都未曾对家里的生活负担任何费用,王不得已在孩子出世后不久就到美裕公司担任售货员一职,以承担家用。王于5个月前和吴争吵中再次带孩子离家,并且至今未归,吴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联系王和孩子的举动。
听完王的陈述后,我们依据婚姻纠纷较为特殊的属性,首先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上对王说明了法律上所规定的离婚的后果,以及离婚后可能对王和孩子带来的各方面影响。这一说明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仅是出于夫妻感情暂时性的、可调和的矛盾而要求离婚,而王和吴已育有一子,无论是从孩子的未来成长,还是从其他社会影响方面来说,我们并不希望一开始就主张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相反更愿意看到劝和不劝离的效果。但是王本人的态度极为坚决,并且在进一步的阐述中让我们相信了她与吴某的感情确实已属无可挽回之状态。而在王的积极要求和愿望之下,我们同意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并在当天下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决定由组员党冲和宋欣怡二人作为代理人出庭。王基于对我们的充分信任,在委托书上选择了特殊授权一项,而这个小细节属于我们随后将在这份报告里加以特别说明的另一个内容。
决定帮王雅婷代理离婚诉讼之后,我们小组三人分工合作,力求能够在一审中便达到当事人的诉求。王雅婷本人只要求和吴多镇离婚,并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其原话是:只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连抚养费也可以不再要求。我们将案件的材料补充、深化之后,归纳出了其他的要点:其一、王和吴在婚后居住的房子属于吴多镇父母名下财产,而二人基本无积蓄。这就说明我们代理的离婚案基本不涉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其二,吴虽对王时有打骂,但基本上只属于夫妻间感情不合的吵闹范畴,并未有给王造成严重身体创伤的证据,而如果要提起精神损失补偿的话,则需要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则不可能令法院信服。而离婚案中,此项证据的搜集是十分有难度的,基本上只能靠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来证明,法院是否会采信尚成问题。其三,王要求和吴离婚的问题,根据现行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的规定,只需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属破裂,则已经满足离婚的条件。那么根据我们对婚姻法条例的研究之后。认为现有的材料是可以权衡的,既可以证明二人已经感情破裂,但如果我们在庭上阐述不够有力,搜集证据不够充分,则一审法院也有可能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目的,由于法律对离婚规定的特殊性,而判决一审不准予离婚。其四,是关于王提出的抚养权问题。我们认为,本方当事人对于要求抚养权还是相对具有优势的,因为依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年龄尚不足2周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应随母亲一方生活。我们对这个问题所需要做的,一是必须能够争取到双方离婚的判决,二是需要充分证明王雅婷对孩子有抚养能力。只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取得抚养权应当不成问题。
综合这四方面的讨论之后,我们三人认为这个案子的事实实际上相对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搜集二人感情确属破裂情形的证据,争取能够达到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目的,然后争取孩子抚养权;同时可以适当地提请一下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是我们根据王雅婷的诉求草拟了起诉状,除离婚和抚养权之外,增加了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两项诉求。
3月21日,当事人和我们小组共同来到龙华区法院,向立案庭提交了起诉状(正本副本各一)、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和结婚证原件之后,龙华法院作出了受理此案的决定,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一并交予了我们。
在进一步准备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方面遇到了障碍。王本人并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体上受到创伤的医院证明,而知晓争执内情的邻居等,无一愿意出面作证。虽然是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却也着实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在离婚方面,多次主动沟通之后,吴多镇仍然拒绝和我们进行任何沟通和交流,于是我们放弃了双方协议离婚的
可能性。但在离婚的证据搜集方面,我们得到了极其有利的证明,即吴多镇本人曾手书一份离婚协议书,上面表明他和王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而孩子由王抚养,他不承担任何抚育费用,并有亲笔签名。这份协议书不仅对双方的感情破裂是个有力的证据,也对我们争取抚养权有极大作用。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们了解到吴自失业后尚未有稳定工作,而王雅婷的所在单位十分配合,给我们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及其他证明单据。王的父母也表示支持我们的工作,如有需要出庭作证的可能,愿意全力配合。
3月26日,我们收到了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在4月18日。我们在开庭之前的最后工作,即是和王雅婷共同准备了一份当事人陈述,以便更好地在庭上支持我方的观点。
开庭当天,我们首先向法院宣读了起诉状,说明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对方当事人也到庭参加了庭审,并且在答辩状中也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最
后独任审判员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法院支持我们关于离婚以及抚养权的诉求,并且就抚养费金额的问题征询了我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将抚养费定在每月140元的数额。最后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判决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其子归王雅婷抚养,吴多镇承担每月14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但是我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当庭制
作并发给了调解书。
这个案子是我们组所接到的第一个开庭的案子,结果是基本令人满意的。但在实践和程序中,我们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就是在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特殊授权”其实是不甚合理的,因为我们无法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代理,这属于基本的法律常识,却被我们疏忽掉了。后来被法院的工作人员指了出来,有些惭愧。还有在离婚证据的搜集上,虽然我们已经尽力,却因为经验不足而仍有缺憾。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这次实践案件的归纳和评析,能够增添自身的经验,在未来的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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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组:许著货、党冲、宋欣怡